海門一男子明知朋友喝了酒,卻還是抱著僥幸心理讓朋友開自己的車,結(jié)果害了朋友也害了自己。記者昨天了解到,海門法院分別判處雷某及其朋友拘役一個月、緩刑三個月,并處罰金。
去年12月的一天晚上,雷某跟朋友方某一起吃飯喝酒。酒足飯飽后,雷某在明知方某飲酒的情況下,仍將自己的小轎車交給方某駕駛。當晚,酒駕的方某與另一輛小轎車發(fā)生碰撞交通事故。交警部門認定,方某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經(jīng)鑒定,案發(fā)時方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為92mg/100ml,達到醉駕標準。
海門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方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醉酒后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雷某明知被告人方某飲酒,仍將其所有的車輛交由方某駕駛,二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gòu)成危險駕駛罪。
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認定危險駕駛共同犯罪的情形往往有以下幾種情況:一是飲酒過程中,明知駕駛?cè)吮仨汃{車出行,仍極力勸酒或脅迫、刺激其飲酒,且飲酒后放任其駕車行為;二是明知駕駛?cè)孙嬀?,教唆、脅迫或命令其駕駛機動車的行為;三是車輛所有人明知借車人飲酒或醉酒,在其要求駕駛機動車時,仍將車輛出借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