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3日,北京二中院發(fā)布消息,一起高速公路上發(fā)生的交通事故,歷經兩審,法院判決高速公路企業(yè)承擔連帶責任,與肇事司機共同賠償事故受害方85萬元。法院稱,無牌照的肇事車輛正在進行綠化作業(yè),高速路公司應對此承擔責任。
事故中的傷者張某說,他當時乘車行駛在高速公路上,前方有一輛車違法掉頭,他乘坐的車輛來不及剎車,兩車猛烈撞擊在一起。這場車禍導致張某顱腦、脊髓嚴重損傷,雙臂殘疾。張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駕駛無牌車掉頭的駕駛員王某和高速公路公司均承擔賠償責任。
一審經審理法院判決王某向張某賠償85萬余元。
張某不服,以“高速公路公司允許王某駕駛的無牌車輛駛入高速公路,應當對自己傷殘結果負責”為由,上訴至二中院。
二中院審理時發(fā)現(xiàn),張某提出上訴理由在法律上缺乏依據,但法官察覺到一個重要情節(jié):這輛無牌車為何會無端出現(xiàn)在高速公路上呢?在庭審中,法官對事故雙方的司機進行了詢問。
王某和張某乘坐車輛的司機均稱,這輛車是一輛在高速公路上進行灑水作業(yè)的灑水車。法官意識到,灑水作業(yè)車并非普通民用車輛,這就意味著駕駛員王某駕駛行為,在法律上通常應當屬于某種履行職務的行為,不應僅由雇員王某單獨承擔賠償責任。
經法官詢問,駕駛員王某說,他是經高速公路公司的兩名員工介紹,到這家公司從事綠化工作。高速公路公司表示,王某提到的兩名介紹人確實是本公司員工,但王某本人并非該公司的雇員,公司也不愿賠償傷員張某的損失。
庭審中,張某的律師向法院提交了《高速公路管理暫行辦法》,其中明確記載,事發(fā)地段的高速公路中央分隔帶和兩側用地的綠化、改善和美化行車環(huán)境工作,均由高速公路管理機構和經營企業(yè)負責。高速公路公司表示,這部分職能“可能”已經外包給了其他公司,但是卻沒有提供任何具體證據,證明已于何時將綠化作業(yè)外包給了哪一家公司。
法院最后認為,高速公路公司作為管理者,更具備舉證能力,卻未能提交相應證據,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最終改判高速公路公司與王某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一百零八條規(guī)定:“對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提供的證據,人民法院經審查并結合相關事實,確信待證事實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應當認定該事實存在。對一方當事人為反駁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所主張事實而提供的證據,人民法院經審查并結合相關事實,認為待證事實真?zhèn)尾幻鞯模瑧斦J定該事實不存在。法律對于待證事實所應達到的證明標準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主審法官表示,這起案件中,最終認定高速公路公司的責任,很重要的一點就是認定高速公路公司與灑水車司機王某之間存在雇傭關系。在案證據雖然無法百分之百證明雇傭關系的存在,但是結合灑水車的性質以及綠化工作的職責范圍,足以認定灑水車司機王某的行為屬于履行職務行為具有高度可能性。高速公路公司反駁稱已經將綠化作業(yè)外包給其他公司,根據經驗法則和生活常識,高速公路公司作為管理者對此具有更強的舉證能力,但其僅作口頭答辯未提供相關證據佐證,因此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
關鍵詞: 高速公路